兩高印發意見:規範23種犯罪量刑 案件量超刑案90%

(原標題:規範23種犯罪量刑 案件量超刑案9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意見》從7月1日起全面實施

《意見》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學勇介紹,《意見》將規範的罪名從15種增加到23種,將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從原來的14種增至18種,並將罰金、緩刑的適用納入規範範圍

陳學勇表示,據不完全統計,《意見》規範的23種犯罪的案件量佔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這些案件的量刑規範了,也就規範了絕大部分案件的量刑,總體上確保司法公正

常見犯罪中 危險駕駛罪案件量最多

《意見》明確了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和常見犯罪的量刑,將23種常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納入規範範圍,同時規範罰金、緩刑的適用。

“據不完全統計,這23種犯罪案件量佔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陳學勇說,這些案件的量刑規範了,也就規範了絕大部分案件的量刑,總體上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表示,常見罪名的確定跟案件量有關,它是在大量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數據分析給出的量刑指南。《意見》裡出現的23個罪名,都屬於案件量比較大、法院審判實踐當中佔比較高的。而對於案件數少的罪名,則無法提煉出共同規律,對其的量刑規範需要經驗的積累。

陳學勇介紹,23種常見犯罪中,危險駕駛罪的案件量最多,去年佔全國一審刑事案件28%左右;其次是盜竊案件,佔16%左右。

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意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根據危險駕駛行爲、實際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爲、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認罪認罰可減少基準刑30%以下

常見量刑情節包括未成年犯罪、自首、當庭自願認罪、認罪認罰、累犯、前科、犯罪對象爲弱勢人員等18種情節。相較於2017年最高法印發的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認罪認罰以及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好等4個情節的適用。

其中,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2018年刑法修改的重點是‘認罪認罰’,在經歷了2018年刑法的修訂後,這次《意見》就把認罪認罰相關規定細化了。”程雷表示,《意見》的一個較大改進,是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內容

對於《意見》新增的“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內容,程雷認爲,由於人權保障要求越來越高,獄所目前對在押人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通過減刑給予正向激勵,是一個很好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手段。

那在押期間“表現好”是否存在認定上的困難?程雷認爲,檢察官看守所調取情況說明即可,“監所對在押人員有認定權,日常管理有檔案和記錄。例如,在證明非法取證的時候,可以調取看守所的記錄,而對‘表現好’的認定屬於調取正面的記錄。”

程雷介紹,《意見》本身屬於規範性文件,修改頻率比較高,當刑法、刑事訴訟法有變動時,就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 對話

陳學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 不是一律從寬

《意見》與此前相比有哪些調整?實踐中又應如何準確落實?新京報記者對話《意見》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學勇。他介紹,此次《意見》規範罪名新增8種,常見量刑情節適用新增4種,同時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的調節幅度。

兩高首次聯合制定量刑指導意見

新京報:以往,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發文單位是最高法,爲何此次由兩高聯合發文?

陳學勇:此次兩高聯合印發《意見》,是深入推進量刑規範化工作和量刑建議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從2010年起全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人民檢察院也於同年開展量刑建議改革。事實證明,量刑規範化改革和量刑建議改革對規範刑罰裁量權,推進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潔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這也是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需要。《意見》將寬嚴相濟作爲量刑的指導原則,不但體現在《意見》的具體規定中,也要求貫徹落實到量刑的各環節和全過程,確保罪責相適應

另外,這也有利於深入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兩高聯合制定《意見》,並在全國法院、檢察院一體實施,有利於統一量刑思維和方法、統一量刑標準和尺度,有利於檢察院按照裁判標準提出量刑建議,提高量刑建議質量和量刑建議採納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京報: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歷次修改的指向是什麼?

陳學勇:最高法從2004年開始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至今將近18年。2008年制定了最初的量刑指導意見,經過試點,2010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並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2013年在總結經驗、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並從2014年起正式實施。2017年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其間,2017年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開展擴大罪名和刑種試點工作,增加危險駕駛罪等8種罪名,同時將罰金、緩刑的適用納入規範範圍。

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調整、完善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現在確定的調節幅度是比較科學的。同時,不斷調整、修改各個罪名的量刑起點幅度。這些量刑起點幅度也是經過具體案件反覆驗證的,是比較合理的。

最重要的是不斷修改、完善量刑方法。量刑規範化改革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最初確立了“以定量分析爲主、定性分析爲輔”的量刑方法,後來修改爲“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再修改爲“以定性分析爲基礎,結合定量分析”,最終確立了“以定性分析爲主,定量分析爲輔”的量刑方法。此次《意見》中確立了這個量刑方法。在量刑過程中,要堅持以定性分析爲主,在此基礎上進行定量分析,依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確保量刑公正。

醉駕犯罪情節輕微的可免予刑罰

新京報:此次印發的《意見》與此前版本相比有何調整?

陳學勇: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都沒有改變,新的變化和特點主要有幾個方面:

規範的罪名從15種增加到23種。最高法原指導意見正式實施的有15種,試行的有8種,這次一併納入《意見》。

增加了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原來規定了14種常見量刑情節,這次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認罪認罰以及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好等4個情節,明確了18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

將罰金、緩刑的適用納入規範範圍。在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犯罪的量刑部分都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

此外,還對適用案件範圍作了調整。原來將這些常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納入規範範圍,這次只規定適用於有期徒刑案件,主要考慮是對於判處拘役的案件,只有1-6個月的空間,如果按照量刑步驟分步量刑,過於繁瑣,沒有必要。通過對案件事實、情節進行綜合定性分析確定判處拘役的案件可依法直接確定宣告刑。《意見》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就是這麼規定的。

新京報:《意見》中的“常見犯罪”如何界定?

陳學勇:“常見犯罪”主要是指一些多發、數量多的案件,其中包括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盜竊、搶劫等23種犯罪案件。

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高居首位,其中絕大部分是“醉駕”案件。將危險駕駛罪納入規範範圍,我們是有所考慮的,不僅是量刑問題,也有入罪問題。司法實踐中,要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對“醉駕”行爲進行處理,該定罪處刑的要依法定罪處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努力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認罪認罰從寬 要綜合考慮罪行輕重等具體情況

新京報:《意見》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內容,在量刑中該如何穩妥把握?

陳學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從寬處罰情節,並就認罪認罰的認定和從寬的把握明確意見。此次《意見》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的調節幅度。

需要說明的是,認罪認罰情節是一個法定的“可以型”從寬處罰情節,法定“可以型”量刑情節,意味着一般應當體現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有的罪行嚴重的案件也可以不予從寬;“從寬”處罰情節,也就意味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於法有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就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例如,被告人歸案後,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具有重大坦白情節,同時又認罪認罰的,可以減輕處罰,但如果只是一般坦白,就不能減輕處罰。

在確定認罪認罰情節的適用和從寬調節比例時,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行輕重,認罪認罰情節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結合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併合理確定從寬,調節比例。

例如,罪行嚴重的,從寬幅度相對就小,甚至不予從寬;認罪越主動、越早、越徹底、價值越大,從寬幅度相對就大,反之,從寬幅度就小,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需要注意的是,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存在交叉,認罪認罰情節與這些情節同時存在時,一併作爲認罪認罰的因素考慮,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就不再作獨立評價、重複評價。

各地各級法檢需共同制定實施細則

新京報:《意見》對不常見的犯罪量刑,是否具有參照意義?

陳學勇:《意見》附則作了明確,對於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範量刑。

人民法院在實施量刑規範工作過程中,有的地方法院在常見罪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規範範圍,有的省份增加到30多種,有的中級、基層法院擴大到60多種,還有的基層法院將全部刑事案件納入規範範圍,效果非常好。

新京報:《意見》印發後,各地應如何實施?

陳學勇:兩高聯合下發了通知,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共同制定實施細則,重點細化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罰金、緩刑的適用,確保《意見》正確實施。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實施到位。對於符合規範範圍的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都應當按照《意見》提出量刑建議、規範量刑,確保量刑公正。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加強對基層辦案法官、檢察官特別是新任法官、檢察官的業務培訓,讓每一位刑事法官、檢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切實提高規範量刑建議、規範量刑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實現讓人民羣衆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法、最高檢將及時總結試行經驗,進一步修改完善量刑指導意見,促進量刑規範化、量刑建議工作高質量發展。

《意見》將23種常見犯罪納入規範範圍

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

故意傷害罪

強姦罪

非法拘禁罪

搶劫罪

盜竊罪

詐騙罪

搶奪罪

職務侵佔罪

敲詐勒索罪

妨害公務罪

聚衆鬥毆罪

尋釁滋事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意見》關於“危險駕駛罪”量刑的規定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爲、實際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爲、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意見》增加4個“常見量行情節的適用”

●對於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於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見習記者 胡閒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