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擴大住房交易優惠稅收政策覆蓋面 積極支持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財聯社11月18日電,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是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二是明確取消標準後相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
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通知》明確,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的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覈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本市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繼續執行。
二、關於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三、關於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根據《公告》規定,本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