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商業法院專題1】仲裁協會李復甸:快端出草案 讓專家充分討論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希望司法院儘速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供專家討論。(圖/記者吳銘峰攝)
重大商業訴訟案件因太過複雜,審理過程冗長、緩慢,或衍生出更多的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規劃了商業法院,但商業法院要能落實集中審理,纔有可能速審速結,同時也要設置門檻,例如:高訴訟金額、跨國案件,案件才具代表性。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曾擔任監察委員,是著名的律師,也是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他舉出仲裁庭常用的「案件管理制度」爲例,強調案件「集中審理」的重要性。仲裁人在審理案件前,召集當事人雙方進行「案件審理會議」,對爭執或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證明事項、相對人意見等表示意見,而後仲裁人會出具「審理範圍表」,雙方簽名,之後開庭就依照「審理範圍表」進行;若有違背,會在最後仲裁判斷時,產生不利效果。李復甸舉出《民事訴訟法》要求的「案件集中審理」,但實際上法院卻不能落實,造成案件延宕不決。
李復甸也舉出外國商業法院爲例,他認爲商業法院應該要處理高訴訟標的金額、涉外跨國案件,甚至影響國家對外國人投資所訂政策等重大跨國商業案件。例如新加坡爲亞洲之先,設立了國際商事法庭,德國隨後設立,中國大陸也設置了國際商事法庭。對於此類案件,各國均找國際商業專家處理,更具公信力。新加坡爲使外國商業專家擔任國際商事法庭的法官,還大動作的修改《憲法》。對比我國司法院規劃的商業法院,李復甸認爲,不符合國際潮流,非常可惜。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認爲商業法院應該要更宏觀。(圖/記者吳銘峰攝)
目前司法院籌備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中,預計設置商業調查官,聘任商界專業人士以輔助法官;至於調解,則將邀集商業界大老擔任調解委員,屆時這兩個角色將幫助法官更正確判讀商業糾紛行爲。但李復甸認爲,商業調查官等同於智慧財產法院中受人詬病的技術審查官,技術審查官不受詰問,意見不必公開,當事人無法對其意見表示質疑,對判決卻可能產生決定性作用。若商業調查官也跟技術調查官一樣,調查結果不對外公開,「放在法官口袋中的寶貝」卻無法在訴訟中接受辯論,成爲被戲稱的「影子法官」,未來將飽受批評。
司法院目前《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進度落後,未如預期在去年底推出,李復甸忍不住在採訪中想問問司法院,「什麼時候可以把商業法院的規劃完成,把草案拿出來,讓我們樂於見到這個制度早日在臺灣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