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綠能案南檢抗告成功 前副總郭政瑋、開發商負責人羈押禁見
臺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涉案被告前臺綠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2人,6日被臺南地院裁準羈押禁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涉案的前臺綠董事長陳啓昱落跑被通緝,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均羈押禁見,但前臺綠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2人,臺南地方法院2度召開羈押庭均無保請回。經南檢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再度撤銷發回更裁,南院今(6)日上午重開羈押庭,下午2點多終於裁準2人均羈押禁見。
高分院認爲,郭政瑋於臺綠任職期間,多次配合通緝中的前董事長陳啓昱、在押中的前總經理蘇坤煌等人共同爲本件犯行,且與蘇坤煌爲重要合作伙伴關係,再依檢察官提出郭政瑋手機中有自動刪除他與蘇坤煌、戴妤倩的對話紀錄,足認與陳啓昱、蘇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應屬重大。
至於戴妤倩雖非臺鹽或臺綠的董事或經理,但對陳啓昱、蘇坤煌、郭政瑋等人,共謀操縱使她擔任董事長的晁暘公司,得以自2021年起至2024年止,自電業投資商處收取總計1億1816萬9741元的不法利益,分蝕本屬臺鹽及臺綠土地開發的利益,以及掏空臺鹽及臺綠公司等情況應屬知情,且爲實際參與協助分工的人,與陳啓昱、蘇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應屬重大。
再查,陳啓昱經南檢發佈通緝,如任郭政瑋、戴妤倩在外,難保沒有勾串陳啓昱圖謀減輕刑責的可能性,並非沒有滅證之虞。此外,此案涉案被告人數不少,犯罪情節有待檢警進一步釐清調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2人是否沒有羈押原因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等,原裁定均未審酌說明。
高分院強調,檢方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沒有理由,自應由該院將原裁定撤銷,併發回原審法院更爲裁定,以昭折服。
南檢10月23日以陳啓昱等5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與《刑法》背信罪、犯嫌重大,且有串、滅證與逃亡之虞向南院聲押;但南院24日凌晨以罪嫌不足駁回,當庭無保釋放陳啓昱等5人後,當天南檢即對陳啓昱等5人境管、限制出境,隔天即向臺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高分院10月28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南院原訂10月31日11點開庭重裁,但因爲颱風來襲法官延到11月1日11點開庭後,當晚裁定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羈押禁見,但郭政瑋、戴妤倩仍無保請回。南檢11月5日向高分院抗告,當晚即發回更裁,南院今天上午11點重開羈押庭,終於裁準郭、戴2人羈押禁見。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