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出軌》左藍/「最低標」等於最爛標 50條冤魂是整個共犯結構的罪
太魯閣號案,主要肇事者李義祥是罪魁禍首這無庸置疑,但是50條冤魂真的太多太多,他揹不起,也不是他一個人想揹就能全揹。
我的觀點,他該負責一半的責任,而另一半的25條冤魂得向主辦單位(臺鐵)和設計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去索!
針對事件,臺北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餘烈指出,在爬坡側必須做防護護欄,且護欄的施工方式要以七米上的鋼板樁植入坡側。
他還強調公共工程都會要求施工廠商提供「施工防災計劃」且送外部審查。
而臺鐵副局長杜微(「防範杜微」這名字取得真好)說,合約中規定,工地範圍應設置圍欄(請注意,他說的圍欄跟前開提及的護欄是兩種不同強度的),他語帶保留表示,包商是否不周延違反合約規定,需要進一步釐清。
我曾在空軍的工程單位擔任過工程官,也還算清楚甲方在發包作業的不夠專業,以及不夠專業還讓更不專業領導的奇怪部門結構。
像杜微質疑的情況就叫做「更不專業」!
試問,合約內是否編列如餘理事長指出的「鋼板樁護欄」?我敢斷定,絕對沒有!頂多就是杜微說的圍欄(應爲紐澤西護欄)。
▲鋼板樁。(圖/東森新聞)
若以事故吊車的重力加速度,車子一樣會往鐵軌上掉。
▲佔軌工程車導致了本次太魯閣事故的嚴重傷亡。(圖/記者林敬旻攝)
按這樣看,問題就來了,如果合約標單內並沒有編列如鋼板樁的護欄,那廠商怎可能自掏腰包設置?
即便有提送「施工防災計劃」審查,審查單位也只能針對一般常規的紐澤西護欄做查驗,對於肇事預防根本無濟於事。
再說白話一點,有沒有「施工防災計劃」,出了事都可以往承攬廠商身上推,至於有沒有編列有效的「防護工程」項目這根本就不是主辦機關關心的重點!
在公共工程的標單內,「假設工程」都會獨立列項,內容包括安全防護的規格以及工法說明,有了這一項,廠商的請款驗收就必須先行查覈這一項目,這事故還能發生嗎?
這也是爲什麼我說設計監造方有必須的責任要扛,因爲針對現場狀況,設計方本就該編列這項預算,而監造更應該查覈施工廠商是否有按合約規定徹底執行。
再說,乙方的品管人員提送的厚厚一疊「施工防災計劃」,也就是做做樣子,A案和BCDE……案的內容基本都大同小異,有時一懶甚至連案名都忘了改!
事實上經手的、蓋章的查覈相關人員,在事情發生前也都是走馬看花,事發後纔會仔細翻閱裡頭的一字一句,因爲得用心找卸責的理由和方法呀!
▲工人清理殘骸,並重新鋪設軌道。(圖/記者楊詩益攝)
本案整體工程裡,不只施工方纔有監工人員,設計監造方、主辦機關都有,也就是說臺鐵、花蓮工務段、聯合大地工程顧問、李義祥都有直接的責任需要負責!
若問爲什麼臺灣的公共工程工安事故頻傳,這就是整個體制的沉痾了,嚴格來說,上自總統府、行政院、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委員會,下至各主管機關、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單位就是一整坨綿密而鬆軟的「共犯結構」。
這坨共犯結構的法源是「採購法」,採購法即惡法,這是公共工程界的一個共識,前內政部長李鴻源也這麼說過。
▲李鴻源於日前受訪時表示,臺灣公共工程有最低標的文化,但便宜沒好貨,讓公共工程始終問題不斷。(圖/記者黃克翔攝)
「最低標」等於最爛標,這句話在我還在公家單位時就已經是共識,採用最低標是負責單位最不用負責的選項,因爲一切按照這樣的爛規定走,出事了,他們頂多就是行政處分,不會涉及法律責任。
這就造成了公共工程品質永遠上不去,事故發生率永遠下不來的主要原因。
而癥結點是,爲什麼明知道是惡法卻老是無法修?事實上不是沒辦法修,而是委員諸公和交通部提案永遠不接地氣,修法永遠修不到真正的重點上,簡單說,都是一羣豬學着說人話,說了也白說,修了也白修。
甚至修法可能還會影響到一些既得利益者,那麼怎能隨便修?
依循惡法沿襲陋習,導致會參與公共工程競標的廠商,都不得不學會如何在這個「遊戲規則」裡混飯吃!
前幾年很火紅的電視劇《麻醉風暴》披露醫療界的陋習,整個制度造成醫療基層人員的過勞、醫療品質的低落。
▲《麻醉風暴2》劇照。(圖/公視提供)
而這起「太魯閣號事件」是成不了風暴的,因爲殷鑑再近、譴責再多、悲傷再慟,而人民卻總是健忘,事情一但漸漸遠去,公務員仍然繼續擺爛着,官員繼續事不關己,至於政客們,每次都聽見了,每次都知道了,而聽見了知道了之後,只要螢光幕前的戲演得像演得好。
這次就可以過關,再至於下一次嘛……一次次演技的修練就是爲了下一次,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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