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帶13歲小女友偷嚐禁果 家長怒告結果出爐

桃園林姓男子去年經由友人介紹,認識尚未滿14歲的小女友,雙雙瞬間墜入愛河,卻在小女友即將過14歲生日前的週日午後,在林男位於桃園市的住處房間內滾牀單,偷嚐禁果,後遭小女友的媽媽發現異常,憤而報警,桃園地院審結,將林男依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可上訴。

起訴事實指出,20歲林姓男子去年初透過友人介紹,而與小女友交往成爲男女朋友,林明知小女友當時是未滿14歲的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尚未臻成熟,竟基於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的犯意,於2023年3月26日下午2點,在桃園市的居所,未違反小女友的意願,雙雙發生超友誼關係的性交行爲。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明知小女友當時爲未滿14歲少女,罔顧她對於性與身體之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發展成熟,思慮未能周詳,竟爲滿足個人私慾,未能剋制己身性慾,率爾對小女友進行性行爲,所爲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林無前科紀錄,於審理時自陳高中休學、案發時從事油漆工、未婚、與父母及妹妹同住、月收入約3萬多元的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桃園20歲林姓男子去年經友人介紹認識年僅13歲小女友,雙雙墜入愛河並於去年3月間偷嚐禁果,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