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溢扣稅款 退還時限5年拉長爲10年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在臺灣無固定場所有沒有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在臺灣所得如果有溢扣繳稅款,申請退還時間從5年拉長到10年。

根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第15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

這些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取得包含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的獎金或者其他收益,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按給付額規定的扣繳稅率扣繳款。

財政部10月13日發佈解釋,外國營利事業在取得時間起算一定時間內,檢附帳簿文據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重新覈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所謂的一定時間原規定爲5年延長爲10年。之所以延長時間,財政部官員表示,美國商會於白皮書內建言,希望退稅款的時間可以拉長。

近期《所得稅法》第25條、《稅捐稽徵法》第28條都有修正將退稅或者退還溢繳稅款期間拉長爲10年。

官員表示,該項所得額的申請,在原則2023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尚未超過5年申請期間,可以比照新規延長爲10年;但是超過5年已經失效者,則不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解釋,2018年10月13日後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收入,退稅期限可延長爲10年;2018年10月12日包含前之收入,仍應適用5年。

此外,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覈定實際所得額或者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的扣繳款,導致有溢繳的扣繳稅款者,自取得收入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向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嚮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溢扣繳稅款退還,一樣是5年延長爲10年。

根據財政部統計,外國營利事業每年繳納營所稅大約3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