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緯/館長遇槍擊FB直播交代後事 口授遺囑有效嗎?

王耀緯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

成吉思漢健身俱樂部網紅館長陳之漢,今(28)日凌晨2點遭槍擊,身中3彈的館長倒地後,請助理直播搶救狀況,並在直播過程中,交代如有不測,請大家傳承他的精神,並照顧他的母親太太孩子,而開槍的兇嫌,就是曾對館長性騷擾的劉姓男子。

館長FB直播交代後事 不符口授遺囑要件

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耀緯律師指出,館長在直播過程中交代,如果他沒撐過來,就請大家照顧他的母親太太跟孩子,這並不符合有效的口授遺囑。儘管《民法規定,在生命危急情況下可以用口授方式作遺囑,但仍需符合法定要件。

口授遺囑的合法要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定兩位見證人,再由遺囑人口授遺囑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作筆記,並記名日期,與另一名見證人一同在上面簽名;另一種則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也需兩位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以及遺囑人姓名與日期,兩位見證人也必須去見證此份口授遺囑爲真正符合遺囑人的心願。此外,該錄音檔案、錄影檔案也必須做現場封存與記載日期,見證人要在該封縫簽名,也因此館長直播所說的內容,並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傾向爲單純的遺願,並無法律效力

本案有機會成立自首 但不保證減刑

對於外界所關心該開槍兇嫌犯案後,立刻到派出所表明犯案,是否符合自首的減刑原則?王耀緯說明,自首是指犯人犯罪行爲尚未被具有刑事調查權身分的公務員發覺前,先承認犯罪。

王耀緯表示,館長在直播時,發生事情當下警方『可能』都還不知道有犯罪發生,甚至還未即時將歹徒列爲偵查對象,所以本案是有機會成立自首的,然而自首也不是一定代表一定能獲得減刑,法律規定是『得減』而非『必減』。

而對於館長遭開槍的行爲,兇嫌依法可能爲殺人未遂,或是傷害、重傷罪,其中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重罪則爲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未遂最重爲無期徒刑;實際上罪名成立爲何,需看兇嫌當下的行爲是殺人故意或是傷害故意。

▲ 館長遭槍擊事件,林口分局移送嫌犯。(圖/記者宋良義攝)

杜絕嫌犯接近 和解協議可約定「不得靠近」

王耀緯補充,開槍兇嫌除了將面對牢獄之災之外,他還必須負擔館長所提出的民事求償費用,像是醫療費、就醫治療的交通費、無法工作的損失、未來勞動力減損以及主張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那麼該如何杜絕這名嫌犯,再次對館長造成可能性的傷害?王耀緯指出,依據現有保護令的規定,只能適用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定義的家庭成員或者具有親密關係的非同居伴侶,命令不得接近騷擾,因此館長要阻絕嫌犯接近犯案,依法可行作法爲對對方提告,並且籤立和解協議書,約定不得再靠近、騷擾,否則就得負擔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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