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初審即通過 2條文一度卡關達共識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今進行審查通過。記者周湘芸/攝影
爲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會本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進行審查通過,其中在第1條、第9條進行微幅文字調整,第4條、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一度意見卡關,截至傍晚5點達成共識通過,後續不需經黨團協商,送院會二三讀。
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地方政府擬訂改善計劃及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包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明定年度改善計劃績效考評、公佈及獎懲機制,若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額度。
針對人行道及騎樓障礙設施,草案也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檐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罰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進行初審,逐條審查14條條例,其中在第1條、第9條進行微幅文字調整,另外在第4條、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一度意見卡關,最終決議: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包括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研擬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爲、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包括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制(訂)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劃;執行管理考覈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