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從根本上治理“一查就撤”等亂象
日前,證監會修訂發佈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下稱《現場檢查規定》),明確對在實施現場檢查過程中撤回了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
這種現象被稱爲“一查就撤”。其實,還有一些企業沒有接到現場檢查通知也主動撤回了IPO申請。其中“撤回效率”最高的一家企業從獲得深交所受理到撤回申請僅29天。
近年來,監管機構採取一系列措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大面積撤回申請說明這些措施的威懾力正在逐步顯現。
其中威力很大的就是對申請IPO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也是發行上市書面審覈的延伸和補充。2021年1月份,證監會發布實施《現場檢查規定》,現在又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現場檢查規定》明確了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其中的含義是不管“未查就撤”還是“一查就撤”,仍然都要開展檢查,該追責、該處罰的仍然要追責處罰。
證監會同時明確,下一步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擴大覆蓋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線索,一經查實嚴懲不貸。
要杜絕“一查就撤”,首先是擬上市企業和中介機構要堅決杜絕僥倖心理,樹立正確的“上市觀”。
今年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超過50家企業終止了IPO申請,其中許多企業是首輪問詢後尚未披露任何答覆文件就撤回申請材料。
撤回申請的原因有很多,但對上市存在僥倖心理,意圖通過上市圈錢獲得利益是其中之一。爲此一些企業不惜鋌而走險、弄虛作假,欺騙監管機構,最後侵害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過去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造假者是絞盡腦汁,但往往百密一疏;監管者是步步爲營,網眼越織越密,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因此,這種僥倖心理斷不可再有。尤其是在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打造規範透明市場環境的政策大背景下。
其次是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既包括弄虛作假的擬上市企業,也包括爲欺詐造假推波助瀾的“化妝師”“歪嘴媒婆”,也就是中介機構。
可以說,很多“聞查就撤”或者“一查就撤”的擬上市企業和中介機構是存在各種深層次問題的,正好利用這個機會對這些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更爲深入的調查。
證監會明確,在嚴問責方面,要堅持穿透式監管和全鏈條問責,落實機構和人員“雙罰”,依法用好資格罰、頂格罰等做法。特別是加大對在違法違規中負有責任的投行負責人、高管,乃至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的處罰力度。對一些涉嫌嚴重違法,特別是那些幫助造假的中介機構,包括人員,證監會將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真正把民事、刑事、行政立體追責運用到位。
再次是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建設,將監管中取得的經驗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現行《證券法》是2019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這幾年中,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包括全面推行註冊制等,在監管過程中也取得一些新經驗,這些都需要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比如,可以探討在刑事處罰方面進行法律的進一步延伸。《刑法》第160條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用於規制在債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嚴重欺詐發行的犯罪行爲。但構成此類犯罪的前提條件是已經發行證券的相關責任人和機構,對處於申請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爲沒有涉及。隨着形勢發展的需要,是否可以在這個方面進行立法的探討?
總之,“一查就撤”暴露出許多深層次問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方向。爲此,就需要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真正克服僥倖心理,因爲面對的是資格罰、頂格罰。頂風而上、火中取栗不但取不到慄,還會燒手。加強監管和處罰只是手段,重要的還是擬上市企業和中介機構認清形勢,加強自律,這是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