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爲不二罰之困境非得靠修法解決嗎?

吳景欽

法院正加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爲了貫徹重罰政策,將刪除法人罰金刑,以解決一行爲不二罰之爭議。惟如此的修法,不僅是急就章,也陷入修法才能解決問題之迷思。

一行爲不二罰,雖未明文於我國憲法,卻經由大法官釋字第503、604號解釋之肯認,而成爲具有憲法位階法律原則。惟關於某一不法行爲同有行政罰與刑罰裁處時,到底該如何處理,在過往,卻因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致常生爭議。所以,在2005年立法院制定行政罰法時,就於第26條爲明文,以爲法條適用之依據。

而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爲觸犯刑法行政法時,就以刑事處罰優先,除非兩者的處罰種類不同,或依同條第2項,此行爲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爲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主管機關纔可對之處以行政罰。

以去年所發生的大統黑心事件爲例,行政機關雖以規避稽查爲由,連續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開罰18.5億元的罰鍰,但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行政罰法所揭示的一行爲不二罰與刑罰優先原則,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就被一筆勾消,致使不法者繼續享有暴利,而爲人所詬病

也因此,立法院即想以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法人爲罰金刑之規定,以避免落入一行爲不二罰之困境。惟須考量的是,現今的刑事立法,對於企業犯罪乃採取兩罰原則,即對實際行爲的自然人及負責人爲徒刑之處罰,並對法人施以罰金刑的模式。若將後者加以廢除,就等同否定法人犯罪與受刑罰之可能性,這必然紊亂現行的刑事制裁體系。甚且,行政罰鍰的金額由於能連續處罰之故,雖常高於罰金刑的數額,但並非絕對,若刪除對法人的罰金刑,就可能使行政罰與刑罰相互補充及輔助功能完全喪失,反可能造成懲罰漏洞

所以,欲解決一行爲不二罰的問題,實無庸以刪除對法人的罰金刑着手,而是考慮將現行的罰金處罰上限大幅提高。不過,即便爲修法加重,但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肯定也無法適用於現正發生,如頂新集團案件。則於此時,反該思考,在現行的刑法框架內,難道真的無法爲重罰嗎?

這個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罰金處罰雖皆有金額上限之規定,但依據刑法第58條後段,若不法利得超出罰金最高額時,法官仍可在所得利益內酌量加重。更重要的是,因食品犯罪所獲取的龐大利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本就屬應沒收之標的,法官當然可藉由此方式,來將所有犯罪所得加以剝奪。凡此種種,正突顯出,解消一行爲不二罰的障礙,非一定得靠修法不可。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