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少事法修正】行政、司法攜手 合織非行少年安全網
▲誤入歧途的非行少年,需要行政及司法攜手共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合織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穩穩接住墜落的邊緣少年。(圖/視覺中國CFP)
兒少保護是社會安全網中重要的一環。今年兒童節前夕,立法院送給全國兒少一份大禮─通過新修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相較一般兒少,誤入歧途的非行少年,更需要國家投入充沛的資源與心力,因其偏差行爲可能是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中的求救訊號,例如少年身處弱勢家庭,或在體制教育中受挫、罹患身心疾病等等。他們是跌落在社會安全網外的少年,政府有義務提供協助,調整環境,使少年重新建立完整人格,迴歸正途。欣見今年1月,法務部樹立了改善非行少年處境的重要里程碑,啓動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的計劃。
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是少年感化教育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鑑於少年人格發展未臻成熟,宜以教代罰。民國86年通過《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是爲矯正學校設立法源,隨後誠正和明陽兩少年矯正學校改制成立,引入專任教育師資和輔導人員,提供非行少年更適性的教育。
然,身處桃園少輔院和彰化少輔院的少年就沒這麼好運。民國91年,矯正署向行政院申請改制時,被以國家財政困難爲由拒絕,延宕至今。同樣是受感化教育或刑之執行的少年,只因所處的機構不同,所享有的矯治和教育資源也大相逕庭,不利少年復歸社會。因此我從第8屆起就疾聲呼籲法務部,應儘速將少輔院改制成矯正學校。
改善非行少年處境的第二步,是睽違14年之久未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正在立院審議。目前委員會討論主要聚焦以下幾點:
少觀所主要收容保護事件、刑事案件之兒少,其雛型原是參照日本少年鑑別所,希望配置相當專業人力,以科學方式鑑別少年的身心狀況,做爲擬定最適處遇的基礎。但隨着刑事政策變遷和矯正署組織調整,大部分的少觀所已經和監獄、看守所合署辦公,不僅缺乏心理、社工、教育等專業人員,戒護及教誨人力也由成人矯正機關輪調,使得少觀所宛若少年看守所,悖離設立宗旨。這次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參考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特別督促法務部必須強化少觀所的鑑別功能,少觀所所長等重要主管人員也須具少年保護的專業知能。
協商式審理是《少事法》的核心精神之一,先由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個人、家庭及社會情狀進行專業調查,再由法官以該調查爲藍本,與少年、調查官、法定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共同協議,尋求對少年最適處遇。然而,實務上卻有法院採調查官輪值到庭的方式,出庭者未親自調查,不熟悉少年情況,自難以協商出合於少年的最適處遇,形同架空協商式審理精神。因此,我也督促司法院,調查官實質蒞庭應儘速入法,並就未能採取實質蒞庭的法院瞭解其困境,提供必要協助。
三、少年虞犯存廢
少年虞犯存廢向來是《少事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的提案版本中仍保留少年虞犯,僅限縮虞犯事由,與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議完全廢除虞犯制度有別。或許是考量現行行政資源有限,完全承接少年虞犯力有未殆,因此這次修法另有委員提出建議,行政和司法應該共同合作,行政輔導和司法處遇雙軌並行。
本次《少事法》審議,藉由縝密討論,讓承接非行少年的安全網逐漸成形。從少年有觸法危險開始,即由司法和行政共同合作;調查中,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發掘少年非行行爲根本問題;審理時,深化調保官職能,實質蒞庭連結資源,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找出少年最適處遇;最後在執行端,挹注少輔院資源,改制成矯正學校,提供少年適性教育。
只要行政、司法能跨越本位藩籬、攜手合作,共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相信就能織成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穩穩接住墜落的邊緣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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