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發威 券商違約金衝上300萬
爲強化證券市場管理,證交所決定大幅拉高對證券商違約金罰款,將從原本的第一次違反營業細則第138條所列的各項情形,第一次最高罰款30萬元,半年內再犯罰50萬元,合計最高罰款上限80萬元,一口氣分別提高至第一次100萬元,第二次可達200萬元,最高上限衝高至300萬元,拉高幅度達2.75倍。
今年因爆發華南永昌證權證鉅額虧損,被罰最高上限30萬元,以及後來發生元大、康和、元富、永豐金及凱基等5家券商提前賣元油2 ETF,5券商各遭開罰10萬元,今年共有8家券商遭到開罰。
另一方面,證交所目前擬定的罰款上限遠低於櫃買訂定的金額,證交所經過研議後決定大幅拉高罰款上限。
證交所指出,爲強化證券市場管理,使證券商確實擔負督導、管理其從業人員之責,落實法令遵循義務,使證交所得因應違規案件情節之差異及重大性,課以與違規情節相當之違約金,爰提高違約金上限。
第一次違反罰款30萬元,大幅提高至100萬元上限,幅度達2.33倍。但證券商若於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則證交所得課200萬元違約金,較原本的50萬元提高了3倍,合計最高上限300萬元,幅度達2.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