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身心障礙男慘了 年輕時未盡責!2個女兒怒訴免養

中度身心障礙男慘了,年輕時未盡人父之責,2個女兒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均化名)被2個女兒指控,父母親在1993年離婚後,約定由父親行使負擔她們的權利義務,但父親卻從未照顧,他們分別由祖母以及姑姑養育,後來因祖母年邁且身體欠佳,就由姑姑接續照顧他們到成年爲止,讀國、高中時就半工半讀。不滿未見父親探視關懷,也未給付扶養費,因此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在離婚之後,隨即將當時分別6個月及2歲多的女兒,交給他的母親照顧,後來因爲母親年紀漸長,才交由姊姊接續照顧,主要是因爲他的工作並不順利,因此纔會從未給付2個孩子的扶養費。

阿國的2個女兒控訴,她們是經縣府發函通知,父親現在被安置在長照機構,每月安置費約3萬元、行政事務費3000元,及其他實際醫療、看護等費用支出,均需要由她們負擔。但父親從未善盡爲人父之責任,若要他們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3歲,因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導致無生活自理能力,自今(2024)年年中起由縣府保護安置在私住宿型長照機構。阿國名下僅有1輛2013年出廠的汽車,所得甚微,堪認已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阿國的姊姊到庭證稱,母親後來中風後,2個孩子跟母親都由她扶養,不知道阿國爲何不扶養她們,也沒有給過她一毛錢,之前都沒有聯絡,後來因爲到了國中學區的問題,因爲她不是孩子們的不監護人,爲了上課的需要,她們還有到法院去做公證說有租屋纔可以入學區。

2個孩子的其他大小問題,從小都是由她在處理,學校的簽名等等也都是她負責,她們倆姊妹戶籍本來在她這裡,因爲後來要休學,而她不同意,學校要監護人簽名,所以她們就把戶籍遷回去阿國那邊。

法官考量,2個女兒還年幼時,正值需父愛關懷支持的成長階段,阿國非但她們的生活未加聞問,也未分擔扶養費用,她們全仰賴祖母、姑姑扶養照護。阿國無正當理由惡意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女兒請求免除她們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