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中國從拉美引渡嫌犯對國際追逃有借鑑意義

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李曄 陳敏 王子辰)7月17日凌晨,境外潛逃18年的走私案嫌犯黃海勇自秘魯被成功引渡押解回國,這是中國首次從拉美國家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專家認爲本案樹立了良好的先例,同時也是中拉關係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

作爲秘魯政府邀請的非出庭專家證人,直接參與此案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柳華文表示,美洲人權法院法官在本案判決中較爲嚴格遵守了當下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的相關法理,審慎、客觀評估各種證據材料和各方主張,體現了較強的專業精神。

黃海勇一案是首例由美洲人權法院審理的涉及中國的引渡案件,也是首例依據中秘引渡條約的成功案例。柳華文說:“中國近年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迅速,法治和人權事業不斷取得進步。這也是美洲人權法院判決原告方相關主張無效的重要基礎。”

中國社科院拉美所政治助理研究員譚道明認爲此案影響深遠。他指出,中國通過中秘司法協助的途徑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樹立了良好的先例,也積累了重要的成功經驗。本案同時也是近年來中拉整體合作順利推進、中拉關係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體現。

上世紀90年代末,黃海勇勾結時任武漢海關關長海濤,通過倒賣毛豆油牟利,共計逃稅款7億餘元人民幣並潛逃境外。2008年11月中國政府秘方提出引渡要求,自此中國政府相關部門與秘方開始了長達8年的引渡程序磋商。2015年9月美洲人權法院作出裁決:在充分保障黃某窮盡秘魯國內司法程序的基礎上,由秘魯政府決定是否引渡。今年5月23日,秘魯國家憲法法院公佈裁決結果,同意秘魯政府向中國引渡犯罪嫌疑人黃某。

“中國政府通過司法途徑對黃海勇進行依法追逃、依法引渡,體現了中方對秘魯等拉美國家的國內、國際法律體系的高度尊重。近年來中國不僅強調法治建設,同時也尊重他國的國內法和相關國際法規則。”譚道明說。

中國與外國開展引渡合作的歷史雖然不長,但發展迅速。自2000年中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起,中國已與52個國家締結了各類司法合作方面雙邊條約共計84項,爲打擊跨國犯罪與追逃奠定重要基礎。

但由於規制範圍、效力有限,簽署的雙邊引渡條約數量不足、質量不高,一些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政治偏見和歧視導致引渡問題上的雙重標準,相關當事國在引渡過程或結果中收益的經濟考量等問題,中國引渡制度的實現仍存在多重阻礙。

柳華文指出,黃海勇引渡案反映的境外追逃,特別是遣返、引渡工作中遇到的種種因素,不僅有助於國際社會了解中國刑事法制與實踐,爲中國當前反腐敗法治中的海外追逃實踐提供了寶貴經驗和成功案例,而且對中國今後在拉美國家的追逃工作有直接的借鑑意義,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中國在歐洲方向的追逃工作。

他同時提出,在國際政治交往方面,中國應積極締結雙邊引渡條約,推動建立區域性或多邊性引渡機制並繼續推進雙邊協商的引渡合作機制。在與引渡有關的審判及程序上,中國應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審判制度並構建腐敗犯罪的財產追回程序,爲境外追逃創造更爲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原標題:專家:中國從拉美引渡嫌犯對國際追逃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