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18年!政院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保障藝文工作者
▲行政院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主要新增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增訂有關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法規自民國91年6月修法後,18年來未變動,而爲了因應社會變遷、文化治理思維翻轉及文化多樣性發展,並配合去年《文化基本法》公佈施行,文化部去年6月起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修正,今(26)日行政院於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主要新增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增訂有關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今(26)日院會通過文化部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表示,自民國108年6月規劃及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修正,相較現行條文,除依現行立法體例,整並屬給付行政處分之程序規範條文,又考量立法意旨並非僅限於獎勵與補助,朝積極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一併修正名稱爲「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共計34條條文。
文化部指出,本次修正法案重點,新增「權益保障」專章,配合《文化基本法》第20條規定,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之輔導措施;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等之藝文采購,應爲其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代之;提供契約指導原則及緊急危難協助之依據等,增進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之保障。 而爲活絡臺灣藝文產業市場,增訂有關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首先,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采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之6%爲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其次,來臺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進口,可提供書面保證時免預繳稅款保證金。期盼積極打造藝術品交易的友善環境,期待以上兩項租稅改善措施,能更加活絡臺灣藝文產業市場,進一步成爲亞洲及國際藝術品交易的重要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