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憶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你想說的是著作權?
▲當著作完成時,著作權人就直接取得著作權!因此,複製貼上別人辛苦完成的著作就會吃上侵權官司。(圖/視覺中國CFP)
大家是不是常常在買來的書後面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句話呢?但其實臺灣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叫做「版權」的權利喔!難道這句話是騙人的嗎?
免緊張,其實這句話中提到的版權指的是「著作權」,近年來人民對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意識越來越高,因此相信大家都聽過著作權。
著作權的前世與今生
那爲什麼我們常常看到版權所有,而不是著作權所有呢?這就跟歷史有關係了。雖然現在隨便複製貼上、上傳下載後美圖秀秀一番就可以盜文,但是過去要盜拷文章只有「印刷出版」一途,因此「印刷出版」就成爲了影響出版者及作者獲利最關鍵的途徑。
所以早年我國法律引入著作權此一概念時,便是以「印刷出版著作」之權來理解著作權,「版權」一詞便應運而生;這也解釋了「版權所有」,後面必定都要接上「翻印必究」的原因。這絕不代表著作權允許大家拿手機翻拍著作喔!傻孩子,胡適小時候都得了眼翳病,哪還能用什麼智慧型手機呢。
後來隨着時代進步,人們漸漸發現印刷出版無法涵蓋著作權的全部,像是舞蹈著作、音樂著作就難以印刷出版,因此「版權」一詞就被捨棄而改以著作權稱呼了。
在臺灣的法律中,有所謂的出版權(《民法》第515條第1項)、製版權(《著作權法》第79條)這些聽起來很像版權的權利,其實本身都不是著作權,而是「擁有著作權的人才能進一步享有的權利」,可說是基於著作權衍生出來的。
另外,在《著作權法》中本身沒有出版權,因爲《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只有著作權人有「重製」著作的權利,出版屬於重製著作的方式之一,因此就沒有另外明定出版權的必要啦!
爲什麼我們會需要著作權這種權利呢?
如果創作者用心創作的東西,卻沒辦法受到保護,被別人輕易地盜用、沒有經過同意直接拿去販賣或是抄襲,久而久之,自然就沒有人想創作了,反正那麼辛苦創作的成果,還不是會隨隨便便就被他人搶走。就像養肥肥的豬,最後卻被別人宰來吃一樣,藍瘦~香菇~所以法律纔要制訂《著作權法》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結晶喔!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的範圍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十分廣泛,因此不只書籍,像是「雲門舞集」的舞蹈、《你的名字》這部電影、普立茲展所展出的照片、「星海爭霸」這個遊戲軟體,甚至只是在美術課畫的圖,只要是創作者用心創作的成果可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喔!
受到保護的東西,非著作權人不可以隨意使用,也就是,買到書不能隨便影印拿去送給親朋好友、買了好聽的CD不可以拷貝賣給班上同學、老師在同樂會上播放的電影光碟必須是公開播放版本、路邊賣的醜醜盜版卡通圖案衣服你不要買!不然是會犯法的啊。
著作權有多久?
那麼這樣的保護有沒有時限呢?當然有啦!著作權的存在時間是著作權人生存的期間以及死後的50年,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人在31歲完成一部著作,而那個人的壽命是70歲,那麼著作權保護的時間就是從他完成著作開始到他死亡爲止,再加上50年,總共90年喔!(大家算對了嗎?)
之後,這個作品就會成爲公共財,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這也就是爲什麼出版社可以自由出版幾百年前的作品,像是《羅密歐與茱麗葉》、《紅樓夢》、《西遊記》等等,而不需要得到作者及作者家屬的同意。
看到這邊,有沒有很好奇,著作權這麼棒的權利要怎麼取得?
是要向政府登記嗎?還是要像文章開頭寫的一樣,在作品上標註勒?又或是在世界中心呼喊愛~啊!說錯了!是呼喊權利。其實都不用。我國對於著作權採的是完成主義,也就是當著作完成時,著作權人就直接取得著作權囉!
下次大家再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句話時,就可以在心底冷哼一聲,然後說:「是著作權啦~哩碼幫幫忙~」不過在香港仍使用「版權」爲正式的法律名詞,所以在香港不要這樣講喔,可是會被嘲笑的。(本文轉載自《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丁憶楨/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羣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用白話文帶你重新理解法條,讀懂判決的癥結點,自己的法律自己救!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