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月給2.9萬扶養費 50歲中風男 慘了!孩子根本不想理他
討月給2.9萬元扶養費,50歲中風男 慘了!孩子根本不想理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0歲男子阿國(化名)2016年因案入監,卻因腦中風導致左癱無力,需要坐輪椅代步,3年前期滿出獄後,安置在養護中心迄今,每月費用需2.7萬元,他因無法工作也無財產可維持生活,因此請求前妻所生的孩子,依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按月給付2萬9495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是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受扶養權利人如爲直系血親尊親屬,固不以無謀生能力爲請求扶養之必要條件,但仍須以其已不能維持生活爲前提。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或其他收入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
另外,依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受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扶養費數額的多寡,應依扶養義務人的身分、財力及扶養權利人的需要程度,而爲適當之酌定,並以合理且必要的範圍爲限。
法官考量,阿國的名下尚有土地5筆,其中有面積達數百平方公尺,並且各筆土地持分比例均高達0.0667,堪認尚有相當財產,足以供其維持生活。阿國既人仍有相當資產,並非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尚無受扶養的權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