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高額賠償 《奇蹟MU》維權再獲經典判決
4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壯遊公司”)與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星公司”)、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動公司”)、上海哈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網公司”)網絡遊戲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一審判決被告碩星公司以及維動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權行爲、停止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共同賠償原告壯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4990元並在《中國知識產權報》發佈聲明消除影響。這是目前法院對網絡遊戲侵權作出的最高額判決。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傅鋼律師、張玲娜律師代理原告壯遊公司出庭參加訴訟。
《奇蹟MU》是由韓國Webzen公司創作的頂級網絡在線遊戲,早在 2002年在中國大陸正式上線運營。《奇蹟MU》採用了優秀的3D引擎,絢麗的遊戲畫面和豐富的系統設定,能同時支持上萬人同時在線,一經推出便獲得重大成功。原告自2012年獲得了《奇蹟MU》在國內的獨家運營權和著作權的授權,爲該遊戲中國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權利人。2014年6月27日,原告起訴三被告並主張,第一,被告碩星公司開發的《奇蹟神話》遊戲,並授權被告維動公司通過“91wan網頁遊戲平臺”進行運營和推廣,還通過被告哈網公司的“99YOU”網站進行推廣。《奇蹟神話》完全抄襲了《奇蹟MU》,在作品名稱上、故事情節、地圖場景、角色、技能、怪物、裝備等的名稱、造型等多方面與《奇蹟MU》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改編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第二,碩星公司和維動公司在宣傳稿中使用了“MU”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第三,三被告在運營和推廣過程中擅自使用“奇蹟”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包裝裝潢,並進行了大量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以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停止製作、宣傳、運營或授權他人運營侵權網絡遊戲《奇蹟神話》;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停止製作、宣傳、運營侵權網絡遊戲《奇蹟神話》,刪除其所運營“91wan網頁遊戲平臺”( http://www.91wan.com)、 “99YOU” (http://www.99you.com/)等網站及論壇上與原告《奇蹟MU》有關的內容; 3、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賠償所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並賠償原告爲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5000元;4、判令被告三對第三項訴請中的經濟損失50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判令三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公告,並在被告各自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上連續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公告內容需徵得原告的書面許可。
被告碩星公司以及維動公司辯稱:1、被告的權利基礎不清晰、《奇蹟MU》知名度並非系原告的經營成果、不正當競爭案件不應和著作權案件合併審理;2、《奇蹟MU》不構成類電影作品或者其他作品,原告提交的比對情況主要是名稱和圖片,僅佔遊戲素材的極小部分,且不構成作品,兩款遊戲均爲魔幻類題材,部分名稱採用同類通用詞彙是合理的,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奇蹟神話》是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未侵犯原告的複製權;3、頁遊網上的報道中“MU”的使用並非被告所爲,且作爲遊戲名稱使用而非商標使用,不存在商標侵權;4、被告未實施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爲。“奇蹟”不應作爲特有名稱進行保護,“奇蹟”是中文固定詞彙。遊戲中的畫面是變化的不能作爲包裝裝潢進行保護。宣傳語的使用是因爲大陸游戲市場大都是借鑑、引進、運營韓國的各類遊戲,從而造成一股韓流熱潮,使用該類詞彙不會造成混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有五:第一,原告是否具有訴權;第二,三被告是否侵權了原告的著作權;第三,被告碩星和被告維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第四,三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五,被告碩星和被告維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爲,第一,原告提供的權利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對於涉案的著作權、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享有訴權。第二,原告主張的文字部分,角色的介紹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各種地圖技能名稱,表達過於簡單,且部分名稱並非首創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名稱等對應的是遊戲素材在遊戲中具備的功能介紹,將其組合成一個整體,可以視爲遊戲的劇情而作爲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原告主張的圖片部分,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主張的遊戲整體畫面,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結合《著作權法》以及《伯爾尼公約》對於類電影作品的規定,認爲涉案遊戲的整體畫面可以作爲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經過原告提供比對材料,兩款遊戲400級之前的地圖、場景及相應的等級設計、角色及相應技能、武器、裝備、怪物以及NPC的名稱和造型相似度極高,判定兩款遊戲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對於MU商標的使用屬於將被告遊戲與原告遊戲進行比較,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對“奇蹟”名稱的使用以及相關宣傳內容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虛假宣傳。
本案中,遊戲作爲何種作品,是否可以作爲整體進行保護以及經濟損失1000萬的訴請備受關注。原告對遊戲的作品性質進行了充分論證,同時對兩款大型遊戲進行了充分對比以及舉證。其中,原告對兩款遊戲相關的14個地圖場景進行試玩以及比對,發現多達具有標誌性的104個場景地圖、26個技能、71個怪物、134個武器裝備以及5各NPC高度近似,結合遊戲的特殊性通過更爲可視化的方式,譬如PPT、視頻等方式向法院展示比對的結果並得到了法院的認可。以目前網絡遊戲的高收入背景,結合原告授權第三方的授權金標準並,法院最終突破了法定賠償額的標準,認定了較高的賠償額。
傅鋼律師表示,一方面,關於網絡遊戲的作品性質問題,雖然網絡遊戲早已有之,但《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以往案例中將網絡遊戲作爲一張張美術作品或者單個文字作品的集合進行保護的話,肢解了網絡遊戲作爲一個有機整體的價值,賠償金額與被告實際獲利差距巨大,客觀上甚至起到了變相鼓勵侵權的效果。本案法院從整體上認定了被告網絡遊戲構成侵權,對整個網絡遊戲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重大的保障以及促進作用。另一方面,侵權遊戲月流水動輒數百萬、千萬級別,很多適用法定賠償標準的判決根本無法對侵權遊戲的研發商或者運營商傷筋動骨。本案法院判決被告全面停止侵權,不僅從根本上制止了侵權行爲、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潛在侵權者也起到了巨大的震懾作用。業內人士認爲,該判決表明了法院打擊非法山寨遊戲的決心和力度,該案的訴訟經驗也爲同類案件的辦理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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