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都條例》三讀 新設「住都中心」管都更及社會住宅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國家住宅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未來將以行政法方式設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由國家住都中心管理社會住宅、整合投資都市更新事業,未來林口大運選手村要轉爲社會住宅,業務也將由住都中心推動。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法案審查時表示,目前都更相關業務僅由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的幾位同仁辦理進度緩慢到他自己都受不了,而不少國家都是由行政法人推動。未來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相關的政策與法制,住都中心在多層次的監督下推動業務,包括董事長、執行長均爲官派,且一定要內政部同意纔可執行都更案。

三讀條文明定,住都中心是由內政部監督的行政法人,設置董事長1人、董事11至15人,由都市更新基金、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提撥,若基金盈餘逾150億元時,應回撥上述3項基金。同時,董事均由行政院聘任,機府機關代表必須過半。

此外,中心也需主動公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若都更中心績效不彰,內政部可提請行政院同意後命其解散,但需承擔其相關債務

內政部強調,住都中心將整合公私部門力量,共同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等重點業務,像在都市更新部分,將結合建築師估價師都市計劃技師地政士民間專業人士及企業;社會住宅部分將引入創意產業、長照服務幼教服務等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以跨機關合作方式,提升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推動量能。

而住都中心於未來十年,也研議推動臺北市信義兒福A、B基地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新店工廠地區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等5個基地,規劃採擔任實施者或公開評選實施者,以及接受中央指示及政府委託公開評選實施者。另將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資料調查蒐集、統計分析及教育訓練,與相關機關(構)、院校合作,共同強化業務推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