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規範“名校”辦“民校”

教育部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會上了解到,2020年全國民辦學校數量已佔到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1/3強,民辦學在校生數量佔比接近1/5。民辦教育成爲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訂後的《實施條例》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完善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辦校辦民辦校應有獨立校園

對於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實施條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覈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此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教育部將規範“名校”辦“民校

針對近年來社會關注度很高的“名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校”的問題,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給予了迴應。他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的問題。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因此,《實施條例》第七條重點規範了這一辦學形式,包括規定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等等。

劉昌亞表示,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臺細化文件,全面規範“公參民”辦學。

刪除“合理回報”相關條款

此次《實施條例》關於民辦學校支持與獎勵的內容修訂,最大的調整是對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第七章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縣級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務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其承擔相應教育任務。委託民辦學校承擔普惠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當地相關教育階段的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

文/本報記者 雷嘉

其他亮點

義務教育公辦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特別是增加對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限制。第二章規定,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爲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舉辦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爲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民辦校不得提前招生

新修訂的《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覈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爲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實行地區封鎖。

同時強調,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組文/本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