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對一起家族式涉黑案公開作出終審宣判

本報訊 (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鍾成)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李春元、李東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作出終審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部分人大代表旁聽了宣判。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後,通過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爲確立其在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的地位,先後組織被告人謝義文、陳光利黃從平等人在尚義鎮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爲,在尚義鎮造成嚴重影響,被當地羣衆稱爲“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文、劉國友魏東童岡等人在東坡區某賓館尋釁滋事並毆打他人,以此爲標誌,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李春元除了網羅社會閒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英負責管賬,其兒子李東枰充當打手,還有其侄子李偉董航參與軟暴力,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李春元爲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長期通過組織聚會,喝酒娛樂、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工程管理和實體經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放報酬,爲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該組織人員衆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規矩清晰,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爲稱霸一方,謀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來,李春元先後組織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毆打他人、強攬工程、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30起。其中騙取貸款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涉及被害人多達20餘人。

以李春元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規模後,開始尋找靠山,將黑手伸向基層幹部

爲違法開採尚義鎮熊公村三組78畝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時任熊公村村支書即同案被告人戢利行賄10萬元。爲獲得尚義鎮幾個安置小區物管業務,分別向包括全意村村書記即同案被告人李志偉在內的14名公職人員行賄共計23萬元。李志偉長期爲李春元奔走,對近20名基層村組幹部進行腐蝕、拉攏,部分村組幹部迫於李春元組織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賄時甚至不敢當場拒絕,次日纔敢退回贓款

7月30日,東坡區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餘24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九年零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判處罰金